西方對“教”的分析主要是由分析教育哲學家們做的。分析教育哲學家們認為,“教學”是教育的一個中心概念,也是一個十分含混的概念,因而迫切需要進行分析。而“教學這一概念的分析,最終應該是完成教學這一名詞的定義。”他們試圖發展一種描述性的而不是規范性的教學概念,並把它與其他經常被混淆的概念區別開來。
史密斯在《教學的概念》一文裡指出了教學這個詞的三種日常用法:“第一,它用以指所教的東西,像學說或一套知識……第二,‘教學’用以指一種職業或專業——進行教學或教育的人的專業。最后,‘教學’用以指通常是在學校的日常工作中使某些東西被其他人所知道的方式。”顯然,隻有最后一種用法才是“教學”的核心用法。
具體來講,什麼樣的話動才能稱得上是教學呢?教學活動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呢?分析教育哲學家們對這些問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探索。一般認為,某種活動是否算得上教學,至少要具備教師、教材和學生這三個條件。隻有能夠領導學生去探索知識的教師,有用來教學的教材,有可能掌握教材的學生,教學活動才可能產生。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這三個條件安排了教學活動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