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賠償的申請後,要對之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幾項內容;

①是否符合行政賠償的要件;

②申請書的形式和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③申請人所要求賠償的損害是否確係由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受本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

④申請賠償的損害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賠償範圍。

如果經審查,所有這些要求都已達到,則應受理。如果發現:

①申請書內容、形式有缺漏,應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②如果申請人不具有請求權,應告知要由有請求權的人來申請;

③申請人已喪失申請權利的,應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如果審查結果認為該申請符合賠償條件,賠償義務機關應即與請求權人進行協商。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應製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賠償協議書”,載明賠償方式、金額、履行方式和期限等,並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賠償協議書中的規定給予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