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責任是指由於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所導致的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特點表現為:

第一,民事責任基於民事違法行為而產生。主要包括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規定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或其他責任。

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民法主要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其中,即使是因人身關係而導致的糾紛,如侵犯姓名權、名譽權等,其承擔責任方式也可以是財產責任。

第三,一定條件下,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違法者一般應主動承擔,拒不履行時,才由受害人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第四.民事責任既有個人責任,也有連帶責任或由相關人負替代責任。

《教​​育法》第拋條對違反教育法的民事責任做了原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義務教育方面,根據《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①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的;②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③體罰學生的;④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這些規定,為追究違反教育法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