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於我國學校與學校之間的教育教學條件存在差距,地區與地區之間的教育教學條件、城市與農村之間的教育教學條件存在差距,因而,公民所實有的“受教育條件權”存在很大的差異,即“受教育條件權”的實有是不平等的。即使在同一個​​學校的同一個年級,甚至同一個班級,學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條件權”也不同。如一些學校,將學生分成決慢班、實驗班與非實驗班等,進而配置不同的教育條件和資源,使一些“慢班”、“非實驗班”的學生有明顯的受歧視之感。最近幾年,在國家重視下,已有越來越多的貧困家庭的學生“獲得教育資助權”。但是由於我國基本國情依然是窮國辦大教育,學生基數大,因而實際“獲得教育資助權”的學生與期望獲得者相距還較大,還有不少貧困家庭的學生實際還享受不到“受教育資助權”。

“獲取受教育結果權”已基本變成學生的實有。但是具體而言,依然有部分學生還不能完全享有客觀公正的評價,少部分教師對待學生有親有疏,不是一視同仁,片面評價現像比較嚴重,使一些學生有受到不公正待遇之感。向時,因學校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時有發生,表明學生“獲取受教育結果權”還不能完全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