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由於實施刑事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受刑罰處罰的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的特點表現為:第一,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是嚴重違法行為,即由犯罪行為引起,其社會危害性大。一般的違法行為,不觸犯刑法的行為,不承扭刑事責任。第二,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審判機關,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才能決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其他機關沒有這項權力。第三.刑事責任具有可變性。根據犯罪行為和犯罪倩節,可以對其加刑或減刑,以加重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程度。

《教​​育法》在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7條對挪用、剋扣教育經費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招生中傷私舞弊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做了規定。在新修訂的《刑法》第138條和第418條中,針對教育犯罪特點,專門設置了“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務員、學生拘私舞弊罪”。在義務教育方面,根據《義務教育法》第16條和《實施細則》第七章的規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有以下6種:

①侵占、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②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

③侵占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情節嚴重的;

④侮辱、毆打教師、學生情節嚴重的;

⑤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⑥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 《教​​師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中也規定了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各種違法行為中,大部分是以情節嚴重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不同行為中“情節嚴重”的含義是不同的。比如,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是指體罰學生的手段惡劣,或者致學生重傷等情況。又如,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情節嚴重”,是指明知是危險校舍而不向上級報告或不採取措施處理而致使校舍倒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等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