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創作的客體究竟為何,歷來是文學理論領域一個充滿爭論的問題。這主要源於理論家對於文學本質和特性的差異性理解。主要流行的說法有兩種:一是客體即“自然”說,一是客體即“情感”說。前者的“自然”是個不確切的和模糊的概念。這裡的“自然”,一方面是指客觀的自然萬象,另一方面是指紛繁複雜的社會生活。古希臘時代,美學家就認為包括文學在內的所有藝術形式都是模仿自然的產物,“柏拉圖心目中有三種世界:理式世界、感性的現實世界和藝術世界。藝術世界是由模仿現實世界來的,現實世界又是模仿理式世界來的,這後兩種世界同是感性的,都不能右獨立的存在,只有理式世界才有獨立的存在,永住不變,為兩種較低級的世界所自出。換句話說,藝術世界依存於現實世界,現實世界依存於理式世界,而理性世界卻個依存於那兩種較低級的世界。這也就是說,感性世界依存於理性世界,而理性世界卻不依存於感性世界,理性世界是第一性的,感性世界是第二性的,藝術世界是第三性的。”
無論柏拉圖還是亞里士多德,他們的“模仿”理論,部表達相同的美學觀念:文學的表現對像是普遍的客體世界,無論它來源於精神形態還是物質形態。從文學理論史考察,文學創作的客體實際上包含著兩重的涵義:一重是純粹的自然界,它當然屬於文學表現的對象,寄寓著和象徵著主體的情感,可以生成為審美符號,同時,自然至少可以作為文學敘述的場景,是人物和故事的空間依托,構成文本的基本元素。另一重是包括自然場景在內的所有現實生活,它當然包括以人為中心的所有社會形式和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