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是國家侵權責任中員根本的構成要件,它說明了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員根本的原因。所謂執行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這裡包含兩層含義廣是違法,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文件。二是違法行為必須是在行使國家職權過程中發生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不適用國家賠償,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屬於執行職務範圍的行為有:①構成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例如,教育行政機關違法封閉民辦學校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行為等。這類行為的特點是,其本身就是國家機關實施的行為。 ②與職務行為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這類行為的特點是其本身不是職務行為,而是事實行為,但卻與職務內容密切相關。這類行為一種是為執行職務而採取不法手段的行為。例如,在動員留學學生返校就讀時,收繳其家長農業生產工具和家庭生活用品。另一種是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目的所為的行為。例如,某職務評審工作人員與某甲有私仇.在某甲的教師職務評審中故意從中作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