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設定了法律責任,但根據什麼來確定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呢,這就是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要件問題。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只有具備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才被認定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1.有損害事實
即行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及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存在。這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違法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如體罰學生致學生身體受到傷害;另一種是違法行為雖未實際造成損害,但已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有關部門明知學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卻拒不撥款維修。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表現為物質性的後果和非物質性的後果。物質性的後果具體、有形、能夠計量。如挪用學校建設經費,其數額可以計算。非物質性的後果抽象、無形、難以計量。如教師侮辱學生,造成學生精神上,心理上長期的傷害,則無法計量。

  2.損害的行為必須違法
即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假若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法,他就不承擔法律責任。行為違法也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這個條件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行為的違法性。只有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才是違法行為。這種違反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如考試作弊,毆打、侮辱教師、侵占學校財產;也可以是消極不作為,如不及時維修危房、拖欠教師助工資等。另一方面,違法行為必須是一種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現為行為,則並不構成違法。內在的思想,只有表現為外在的行為時,才可能構成違法。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不承認思想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