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權利是人權主體享有的應有權利的法律化,它是由一個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等將人們應當享有的權利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的,賦予它們以法律保護和實現的權威性、強制性和規範性。從法定權利看“受教育權”,新中國成立後,“受教育權”通過國家的憲法和教育法律、法規等進行了宣布和規範,即’受教育權”從應省權利轉變成了法定權利。因此,保障與實現“受教育權”具有權威性、強制性與規範性。
具體來講,“受教育機會權”,我國先法規定了所有公民有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利國教育法》第9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6條則更加明確具體地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這表明,“受教育機會權”已經法律化和製度化,尤其是在義務教育階段,“受教育機會權”更是通過“義務教育法”及相應的條例、規定使之得到鼾良好的保障與實施。
在“受教育條件權”中,受教育者的教育條件利用權也在《教育法》中得到了明確。我國《教育法》第42條第一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均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16“受教育條件權”中,受教育者所享行的“獲得教育資助權”在我囚的《充法》和《教育法》裡也都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力。”基於此,我國《教育法》則規定了國家、社會有對經濟困難的受教育者提供資助的義務,即受教育者有向國家請求教育資助的權利。 《教育法》第37條規定:“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在第42條的第二項中則具體規定為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