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獲取受教育結果權”來講,獲得受教育的機會,享有和利用教育條件,經過一個受教育的過程,受教育者有權獲得應有的教育結果。具體而言,獲取受教育結果權包括獲得公正評價權和獲得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權兩種。

獲得公正評價權,是指受教育者在德、智、體各方面有獲得按照國家統—標準一視問仁的客觀評價的權利。對受教育者的評價主要表現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對學業成績和品行的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必須事先確定公正客觀的評價標準。如果對受教育者評價失實或受教育者在獲得評價時感到受歧視,受教育者有權請求重新評價,直至獲得公正合理的評價結果。

獲得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權是指受教育者在完成規定的學業之後,應享有證明其完成相應學業的證書的權利。由國家承認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是對學習者學習經歷、學習能力、學術水平等的對外證明,具有非常大的公信度,不管是繼續升人高一級學校,還是就業、學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對受教育者來講都是非常關錘的。為了保障受教育者獲得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利,國家一般都建立起教育考試制度、學業證書製度和學位制度,凡通過規定的考試並符合條件,任何人都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