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有權利是人權主體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實際享有與行使的權利。應有權利通過法律化變成法定權利,有了法律的保護和保障,一般講來人權主體能夠享有應有權利、法定權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在社會發展的某些特殊時期,人權主體並不能完全享有應有權利和法定權利,甚至其享有的應有權利和法定權利還有可能被剝奪或喪失,這便是違背人權。

從實有權利看“受教育校”,整體上講,應有之“受教育權”和法定之“受教育權”都已轉化為絕大多數公民所擁有的實有“受教育權”。

“受教育機會權”的實有,最突出的表現是在上個世紀​​末,即2000年我國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口覆蓋率已達到85%,小學入學率達99.1%,小學畢業生升學率已達到94.89%,初中段入學率達88.6%。儘管“受教育機會權”的實現取得巨大的歷史成就。但義務教育階段的“受教育機會權”是每個學齡兒童應該平等享有的基本權利,受教育的機會,即入學率應達到100%。因此,我國還有少部分人不能實際享有受教育機會權。在實際中,侵犯兒童、少年受教育機會權的現像還時有發生,尤其在義務教育的初中階段,家長不送其學齡子女報到入學,城市義務教育學校拒收或不給予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機會權等狀況,在某些地方還比較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