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法定语文只有英文。直到1972年,香港政府才设立中文公事管理局(即现在的法定语文事务署)。1974年颁布《法定语文条例》,中文终于和英文一样成为法定语文01975年又编订、发布《香港政府中文公文处理手册》,为中文公文写作提供了较为规范的参考依据。香港中文公文写作、尤其是公函.应用什么语体,一宣是纠缠不清的问题。直至1986年,布政司署发出第4号总务通告,明确指出,“政府人员和市民通信时,应该用白话文,而不用文盲文”,其中有多份附件,包括《白话文格式样本》、《白话文公函格式提要》,《白话文公函样本》,对公函的写作,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1994年中文专员在1月12日发给各部门首长的通函中,又再重申“理宣用白话文,而不用文言文”。从此,用白话文撰写公文也就成为大势所趋。
进入“九七”回归过渡期.香港政府积极为建立一套规范的中文公文写作而努力。公务员培训处(旧称公务员训练处)分别在1990年及1995年编撰、出版面本公文写作参考书,即《常用中文公事格式及辞汇》及《常用公文格式及样本》。1996年回归前夕,法定语文事务署编摸、公布了《政府公文写作手册》系列,共分九小册,分别为总论、公函、常用辞书简介、会议文书、便笺、录事、机构名称、宪报公告、通告类文书。1997年7月香港回归以后,再行修订印行。这套手册把各种常用公文的格式、体例、常用辞汇等加以规范,又汇集实例个案、参考数据等,为公文写作提供有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