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受教育機會權”來講,受教育機會是指受教育者有權通過學習和受教育獲得生存與發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間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級或類型的教育的起點、資格與身份。受教育者如果沒有受教育的機會,或沒有受教育的資格或身份,就沒有受教育的可能性,“受教育權”也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受教育機會權”是受教育權存在與發展的前提性與基礎性權利。學者龔向和認為,“受教育機會權”還可具體分為入學機會權、升學機會權、受教育選擇權和學生身份權。人學機會權、升學機會權是受教育機會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也是重要的實現方式,入學機會權、升學機會權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受教育的選擇權是指公民對接受教育的種類、學校、教師等有自內選擇權利。受教育的選擇權與入學機會權、升學機會權是不可分的,接受何種類型的教育和何種程度的教育,進入哪所學校學習,選學哪個專業甚至選擇哪位教師等都是入學之時、升學之時要認真考慮的。受教育的選擇權,即承認受教育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適合自己發展的教育。入學機會權、升學機會權以及受教育選擇權的行使所產生的結果即進入某一教育機構而獲得該教育機構的學生身份。這種學生身份權具體是指作為受教育者的學生在其所在教育機構擁有學籍進行學習、生活並取得學習結果的權利。任何人一旦進入某一教育機構學習,經登記註冊後就成為該教育機構的學生,即獲得了相應的學生身份,享有學生的一切權利,而一旦喪失學生身份權,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權也就一同喪失。因此,學生身份權是受教育機會權的核心,享有受教育機會權,實質是要享有學生身份權。故受教育者要十分珍惜學生身份權,教育機構或教育者不可輕易剝奪學生身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