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受教育條件權”來講,獲得了受教育的機會並沒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權”,在獲得了入學、升學的機會權、學生身份權之後,作為受教育者還擁有“受教育條件權”,即教育條件建設請求權、教育條件利用枚以及獲得教育資助權。 “受教育權”的保障,重要的方面是受教育者有請求國家積極作為、提供教育設施和保障教育教學正常運轉的權利。教育條件建設請求權主要包括教育設施建設請求權和教育財政措施請求權。教育設施主要是指受教育者之接受教育必不可少的學校、圖書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等設施與場所。教育設施請求權是受教育者享有的請求國家設立、保證受教育正常進行的各種設施的權利。如果沒有救育設施或教育設施缺乏,不能保障教育的正常運轉,受教育者可以向國家提出教育設施建設的請求。教育設施建設和教育數學活動的正常運轉需要充足的國家財政投入,否則,受教育者有權向國家提出教育財政措施的請求。因教育投入不足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條件權,受教育者有要求國家採取適當教育財政措施的權利。

教育條件利用權是指對已有的教育條件如教育設施或教育資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用權。這種教育條件利用權主要包括參加數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和使用教育教學設施的權利。參加數育教學活動的權利是指受教育者擁有上課權與參加深外活動的權利;使用教育教學設施的權利,是指受教育者可以無償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還可以合理利用圖書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等社會公共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蹟和革命紀念館等,作為教育教學設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義務為受教育者利用教育教學設施提供方便和幫助。

獲得教育資助權,主要是對那些經濟困難的學生來講的。對於經濟困難的學生,即使擁有教育條件建設請求權和教育條件利用權,也可能難以完全享有受教育權,因為教育尤其是非義務教育並不是全部免費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費用會把優秀而貧困的學生阻隔在學校的大門之外,而使之失去升學機會權,進而也失去受教育權。因此,在公民個人無法交付教育費用時,國家有義務給予經濟資助,具體而言、按成績和能力有資格接受教育但無力負擔教育費用的學生,應享有從國家那裡獲得教育資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