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是各级国家机关或组织在制发公文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和准则。根据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文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准确行文

新《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所谓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它是由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的,而这种工作关系又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目前,我国机关间的隶属关系主要有四种类型:同一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同一系统中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一系统中的同级机关之间属于平行关系;不同系统的机关之间均属不相隶属关系。

机关之间的这些工作关系决定了机关的行文关系。它直接关系到公文的远行方向,公文中所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顺利解决,发文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因此、弄清机关的隶属关系、职权范围,确立正确的行文关系,是正确行文的保证。否则,公文无法正常运转,直接影响机关工作效率,甚至贻误工作。

    (二)选择合适的行文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

行文方式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的层次与形式,一般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和平级行文四种方式。

逐级行文是指技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下发公文,或者只对直属上级机关或所属下级机关制发公文的一种行文方式。在正常情况下,公文应采用逐级行文的方式行文以维护正常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加强领导与被领导的工作关系。

多级行文是指同时向若干级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的一种行文方式,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其好处是能尽快传递并贯彻实施公文内容,提高工作效率。但这种发文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