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倫理角度看.在現代社會,學生在教育系統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權利並承拉著一定的法律責任,是一個法律上的責權主體。同時,也承擔一定購倫理責任和享受特定的倫理權利.也是倫理上的責權主體。

把學生作為責權主體來對待,是現代教育區別於古代教育的重要特徵,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標誌。古代社會是不重視學生權利的,正如盧梭所言,傳統教育“對孩子們只講他們的責任,而從來不談他們的權利”。從本世紀初開始,學生權利問題逐步受到了重視*蒙台梭利呼籲:“為兒童建設世界,並承認兒童的社會權利”。 ,這表達了許多關心兒童權利的有識之十的共同心聲。 1924年,國際聯盟通過了第一個國際性的兒童權利宣言—《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使兒童權利問題成為國際上的共同活題。 1959年,第14屆聯大通過了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宣言》,該宣言全面規定了兒童的各種權利,包括—·般人身權利、教育、遊戲、娛樂的權利等,強調兒童應享有特別保護。 1989年,聯合國第44屆大會又通過了新的<兒童權利公約>,標誌著保護兒童權利已成為國際共同行動。

但是,把學生視力責權主體,必然而臨一個如何處理學生權利與學校職責的關係問題。一方面,學生是權利主體,學校和教師要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的責任,必然要對學生權利有所製約。如何既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同時又能對學生實施有效的管理,擔負起學校教育人、塑造人的責任,是教育管理上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這一矛盾的實質是學生權利的自由與限制的問題。在處理學生權利自由和限制問題上,常常有兩種對立的做法:一種做法是強調學生的權利白內,這在歐美—些國家較多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