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作品的內容具有自己的特點,尤其是在與科學內容相比較時,更為明顯。首先,文學所反映的對象與科學不同,它不對社會現像作分門別類的研究,而是把社會生活作為一個整體來觀照把握,把人的情感和心靈作為主要的觀照對象。文學作品所反映的內容總是作家感受最深、體會員切的那部分生活內容。 “山性即我性,水館即我情。”文學所表現的內容,也是最具有作家精神個性和人格特徵的內容,這與科學內容所表現出來的那種客觀性和非個性化色彩有很大的不同。其次,文學內容具有科學內容不可比擬的獨創性和不可重複的特徵。科學研究和科學發現也有獨創性,但是科學研究和科學發現必須遵循事物自身的客觀規律,不會因人而異,所做的發明和發現可以是相同和相似的。比如說,西方人和中國的祖沖之均精確地計算了圓周率,佔希臘天文學家和中國漢代的張衡則在不同國度發明了地震儀,達爾文和華萊士各自獨立提出了生物進化論。這是因為這些科學研究和發明的對象和內容是客觀的、有規律可循的,所以在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國度那裡也可以做出相同的發現。而對於文學來說,則不可能這樣,它的內容始終是獨特的和不可重複的。若沒有曹雪芹和托爾斯泰,我們就永遠不會有《紅樓夢》和《戰爭與和平》這樣的文學巨著.因為這些作品始終是他們人格精神和心靈的體現,是他們獨特生活經歷、體驗和不可重複的藝術創造的結果。再次,科學內容以抽象概念的方式存在,以邏輯力量作用於人的理智,文學作品的內容則是歷史的具體的存在,顯現於具體的藝術形象之中,具有強烈的審美感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