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授课制首行于16世纪的欧洲。16世纪初,在大西洋沿岸的北欧国家尼德兰,有一些由新教团体“平民生活兄弟会”主办的学校,“这类学校在16世纪初最先按照人文主义教育的原则改革了自己的教育工作。它的特点是数量多,学生人数多,有固定的分班制度,与意大利学校之各自为政、并无严密的组织形式的情况不相同”。到1529年,德国的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的助手梅兰克吞(P.Melanchton ,   1497一1560)在一份《考察报告》中建议各级学校“必须把儿童划分成不同的班级”进行教学。1538年,德国教育家斯图谟(J.Sturm.1507一1589),在斯特拉斯堡古典文科中学里,“采用了比较严格的分级教学制度,全部中学分为十个年级,每级按固定的课程、固定的教科书进行教学”。

从这些记载中可以断定,到16世纪,班级授课制的教学形式已经出现并开始在实践中采用。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1632年出版)中对班级授课制给予了系统的理论描述和概括,从而奠定了它的理论基础,并伴随该书的出版流行,开始为世界各国所了解和采用。18世纪,以德国赫尔巴特为代表提出的教学过程形式阶段论和后来前苏联学者提出的课的类型和结构的理论,使之在体系上进一步完善。中国最早于1862年在北京的京师同文馆试用,1901年清政府宣布废科举、兴学堂,逐步在全国各地实施。班级授课制创立以来,陆续成为世界各国学校教学的基本形式,大大提高了教学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