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具有完备的教育设施和专门的教学设备,如声像影视等直观教具,实验实习基地等等。这些都是保证教学顺利进行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这是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所无法提供的。

学校教育形态比较稳定。它有稳定的教育场所、稳定的教育者、稳定的教育对象和稳定的教育内容,以及稳定的教育积序等等。学校教育的这种稳定性,更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当然,稳定是相对而言的,它也要有相应的改革变化。稳定不是僵化,如果把相对稳定看做是墨守成规、僵死不变,那就必然走向反面。

总之,学校教育具有其他教育形态所不具备的特点,而且正是这些持点保证了学校教育的高度有效性,使它在各种教育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权利和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们设置学校、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法律依据。

学校设置的条件  .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