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對“教”的規定和西方對“教”的分析中我們可看出,人們對“教”的理解和界說是不盡相同的,甚至存在著重大差別。那麼“教”的實質究競是什麼呢?我們認為,“教”實質上是對“學”的規范和引導。具體來講,“教”的實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學的活動進行規范,即教師根據教育目的和學生的實際等制約學生學習活動的各種因素,對學生學習活動的目標、內容、形式、方法,乃至整個學習活動的進程進行計劃和安排,從而對學生所要達到的水平以及達到某種水平的活動方式進行規范l:是對學的活動進行引導,即教師啟發和發揮學生的主動性,組織學生開展能動的學習活動,引導學生積極地掌握課程和教材的內容,使規范的教育要求和內容轉化為學生的素質,從而提高學生的認識並促進學生的發展。
在我國對“教”的規定和西方對“教”的分析巾,從實質上看,人們對“教”的不同理解和界說也存在一個相同或相近的基本點,即把“教”看成是對“學”的規范和引導。它們的差別主要表現在對“教”的規范與引導這兩個方面的重視程度上。我國古代把“教”解釋成“上所施下所效也”,主要強調“教”對“學”的規范。這種觀念雖然有利於保証“教”的計劃性和組織性,卻不利於調動學生“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