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1619年颁布的学校法令规定八至十二岁儿童都要到学校读书。到18世纪,普鲁士邦于1717和1763年先后两次颁布实施强迫教育的法令,规定五至十二岁儿童必须到学校接受教育,否则对家长要课以罚金。

英国于1870年颁布。“初等教育法”,规定“各学区有权实施五至十二岁儿童的强迫教育”。1876年又在修正后的法令中规定,家长送孩子入初等学校是一种义务,凡十岁以下儿童未受过教育不能当童工。1880年正式规定初等教育免费就学,1893年规定凡十一岁以下儿童必须入学等。

法国于1833年颁布基佐法案,规定每市镇设小学一所。188I年再颁布法令,规定实施普及义务初等教育。1881和1882年费里出任教育部长后又主持制定了1881—1882的教育法令,规定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小学实行免费。

美国在1852年由麻萨诸塞州率先颁布强迫义务教育法令,规定该州八至十四岁儿童每年上课12周,违者罚款。到1898年.全国已有32个州实施强迫义务教育。在美国各州中,宾夕法尼亚州最早于1834年开始实施初等教育免费制度,康涅狄格州于1890年实施全日制义务入学的规定。到1920年密西西比州颁布义务教育法令,全美各州都实行了义务教育。

日本从1872年颁布。“学制令”开始教育的普及,规定儿童六岁入学,接受8年的普及义务教育。1880年颁布“教育令”,将义务教育年限缩短到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