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一般的理論形態思考,文學創作的客體應該是廣泛的社會生活。這一“社會生活”,從時間視角上,它應該是包括人類有史以來的所有社會生活,唯有如此,才充分體現文學創作的歷史感和繼承性。 “社會生活”作為相對寬泛的概念,我們有必要進行具體的分析。首先,“社會生活”包括它所依賴的物質環境,這個物質環境就是自然場景,它包括所有可能和人類社會構成關係的自然對象和物質形式,它們以空間結構和時間狀態存在於整個文學文本之中:一方面為人物和故事提供表演的舞台和道具;另一方面,自然現像或物質形式也可以作為文學單一性的表現對象,它們被作家或詩人寄寓豐富的象徵和隱喻的意義,成為表現精神結構的審美符號,演進為文學的有機構成之一。其次,“社會生活”是現實性的存在方式,它涵蓋社會存在的“正在進行時”的所有現象和事件,這些是構成文學創作最廣泛和最普遁的內容,是文學素材和題材的主體部分。最後,“社會生活”還包括過去時的“歷史”存在。人是記憶的動物,他負載祖先的古老記憶和激情夢想,內在的慾望迫使他以文學符號表達深埋的心理記憶;人是歷史的產兒,他承擔歷史的遺產,他的精神永恆跳躍在歷史的田園,與生俱來的歷史情結也決定他的寫作活動不可能超越歷史。文學在某種意義上是詩意和審美的歷史學,文學家是充滿想像力的歷史學家。我們把文學創作客體表述為“社會生活”,還出於如此的運思,“社會生活”彌散到所有意識形態領域:政治、經濟、法律、宗教、道德、文化、風俗等等,它成為文學永久性的寫作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