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作為應有權利,它是基本的、神聖的,人人都有資格享有的,足受教育者個體本可缺少的,也是不可轉讓的,不可替代的。同時,受教育權作為最基本的一項人權,又是具體的、豐富的,它內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與獲取受教育結果權構成了“受教育權”的權利體系。保障受教育者之“受教育權”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人人享有“受教育權”更不足虛幻的理想,它是實實在在的,需要加以實施、落實和保護的。從應有權利看“受教育權”之應有,突出的問題在於還有部分教育者、政府官員以及家長的認識沒有到位,尊重“受教育權”的觀念沒有到位,對“受教有權”的重視程度沒有到位。不少行政官員、成人家長以及教育者沒有意識到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權”就是尊重人權,也沒有認識到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權”是包含了對入學機會權、升學機會權、受教育選擇權、學生身份權、教育條件建設請求權、教育條件利用權、獲取教育資助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獲得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枚等諸多具體權利的尊重與保護。與此同時,不少受教育者對享有的“受教育權”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他們對“受教育權”的認識也很欠缺。這與我們較長時間以來對人權的重視宣傳不夠有關,與劉“受教育權”的研究、宣傳不夠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