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應有權利,是指按照人的本性即基於人性、人格和人道基礎上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是人與其他動物的根本區別,是法定權利產生的重要依據和前提。這種權利也可稱之為“消極的人權”,即最基礎的、人之作為人所擁有的權利底線。它要求他人不得乾涉權利主體的自由。在西方國家一般將應有權利視為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利,這種權利主要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公民權利主要包括:生命的權利,法律人格的權利,國籍的權利,不受奴役的權利,不受虐待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遷徒擇居的權利,私生活受保護的權利,婚姻家庭的權利,財產的權利,主張和發展意見的權利,宗教和信仰的自由,集會的權利,結社的權利,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受援助與庇護的權利,等等。政治權利主要指參政的權利,它主要包括: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有普遍和平等的自由的投票權等。相對於他人不得乾涉權利主體的自由而言,人權主體還有一種權利即要求他人採取積極措施滿足權利主體提出的要求,這種權利又稱之為“積極的人權”,它主要包括:基本生活受保障的權利,醫療保健的權利,工作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