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應有權利,是指按照人的本性即基於人性、人格和人道基礎上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是人與其他動物的根本區別,是法定權利產生的重要依據和前提。這種權利也可稱之為“消極的人權”,即最基礎的、人之作為人所擁有的權利底線。它要求他人不得乾涉權利主體的自由。在西方國家一般將應有權利視為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利,這種權利主要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公民權利主要包括:生命的權利,法律人格的權利,國籍的權利,不受奴役的權利,不受虐待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遷徒擇居的權利,私生活受保護的權利,婚姻家庭的權利,財產的權利,主張和發展意見的權利,宗教和信仰的自由,集會的權利,結社的權利,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受援助與庇護的權利,等等。政治權利主要指參政的權利,它主要包括: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有普遍和平等的自由的投票權等。相對於他人不得乾涉權利主體的自由而言,人權主體還有一種權利即要求他​​人採取積極措施滿足權利主體提出的要求,這種權利又稱之為“積極的人權”,它主要包括:基本生活受保障的權利,醫療保健的權利,工作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