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采取行政的手段和方式方法来包办教育、管理教育,注重从国家立场,采取单一的标准评价教育的业绩,忽视人的多样性和教育的专业性,不顾及遵从人的成长和教育发展的内在特性与规律,不顾及教育当事人的切身体验与需求。这就使得这种教育观的办学思路有违个体发展和社会生态发展的基本原理,难以受到教育当事人真诚的欢迎,亦不会培养出杰出的人才。

国家主义教育观的教育治理体系是与国家行政体系一体的,它与法治社会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治教,实现教育从行政管理向依法治教的转变,将学校由行政机构的下属转变为相对独立的非企业法人。在国家主义教育观下上述转变实质上无法实现,即便提依法治教的口号也只会是形式。

正是由于国家主义教育观在中国一直得到事实上的实行,导致在如何进行教育改革,如何设置教育体制上,非当事人的国家定位或政府定位,或城市定价,解构教育当事人的主体性的政府主体或知识者主体,或城市人主体成为较长时期沿用的解决教育问题特别是乡村教育问题的基本模式,使得很多问题100多年来越来越走入困境。